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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联络员制度
2016年8月8日 阅读187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协会会员管理,建立健全会员单位组织网络,建立协会与会员单位的信息沟通渠道,更好地发挥协会的作用,制定以下协会会员联络制度。
  第二章  联络员的产生及基本条件
  第二条    由会员单位确定一名本单位的联络员上报协会办公室,联络员一旦产生保持相对稳定,联络员如有变动,及时通知协会办公室。
  第三条    联络员的要求:
  1、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2、熟悉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及理论知识,有一定的企业管理阅历和经验,熟练掌握信息化的知识和技能。
  3、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效率意识。
  第三章  联络员的职责
  第四条每季定期向协会办公室报本单位的运营情况,新项目、新技术等的开展应用情况,员工培训情况等重要活动。
  第五条每月定期与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和企业部门定期开展工作交流,掌握工作动态,收集信息上报协会办公室。
  第六条服从协会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组织、协调协会组织与会员单位相关的活动,做好对接和服务。
  第七条努力完成协会办公室的各项指令性任务。即:网站信息、各类表格、各类申报材料、走访调研活动的组织及上报工作
  第四章  联络员的奖励与变更
  第八条在年度范围内,联络员工作业绩突出,经考核和评议产生年度优秀联络员若干,给予一定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九条联络员不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仍未改进及工作变动,已离开会员单位工作岗位的,由会员单位及时更换,按照联络员条件产生新任本会员单位联络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协会会长工作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