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
序号 |
政策类型 |
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文号) |
适用范围 |
1 |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 |
2016年12月31日前,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苏财税〔2014〕28号 |
个体 |
2 |
营业税优惠 |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实际工作中同时免征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
个体、企业 |
3 |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 |
2016年12月31日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苏财税〔2014〕28号 |
企业 |
4 |
退伍士兵就业优惠 |
2016年12月31日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苏财税〔2014〕29号 |
企业 |
5 |
印花税优惠 |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
企业 |
6 |
小微企业基金费优惠 |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税〔2015〕2号) |
企业 |
7 |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企业 |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以享受。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
企业 |
8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税收优惠 |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 |
企业 |
9 |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所得税税收优惠 |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