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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保姆,家政公司要再收服务费,是否合理?
2014年12月8日 阅读1786次

    家政说法

  案例:王先生与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家政服务公司派遣一名保姆到王先生家进行保洁及做饭等家政服务,然而在保姆到家工作几天后,王先生发现该保姆一些基本家电都不会使用,便向该家政公司要求更换保姆。但该家政服务公司认为这些王先生都可以在工作中教会保姆,没有必要更换,如果王先生一定要更换的话属于他个人原因造成的,所以需要另交服务费才能更换。王先生想知道,该家政服务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家政服务的提供方,某家政服务公司应当就其提供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承担服务质量保证责任,其向王先生提供的保姆应当具备家政服务能力。另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就包含了更换这一补救措施,故王先生要求某家政服务公司更换保姆是有法律依据的,而某家政服务公司不应再次向王先生收取任何服务费。

  文章来源: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