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人社〔2014〕245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联系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主题词:家庭服务业 补贴 实施办法 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9日印发 (共印20份)
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 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为鼓励更多劳动者从事家庭服务业工作,帮助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扶持家庭服务产业发展壮大,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2〕221号)文件精神,现制定下发《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扬州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家庭服务机构),可在当年政府计划指标内申请新增政府购买岗位。在政府购买的岗位内新招用本市就业困难的城乡劳动者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按180元/人/月发放,社保补贴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家庭服务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比例计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上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家庭服务机构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已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再享受家庭服务行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条件 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服务机构注册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持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 2、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应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新招用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4、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三、补贴的办理程序 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拟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填写《扬州市家庭服务机构登记表》,经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初审后,携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到机构注册地所在地人社局农民工工作科进行登记,市直企业直接到市人社局农民工工作处进行登记。登记审核通过的企业可凭《扬州市家庭服务机构登记表》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基层平台管理科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凡未办理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不予受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直、广陵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家庭服务机构登记表
扬州市家庭服务机构登记表(样式)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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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年 月 日 |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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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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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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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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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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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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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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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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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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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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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连锁经营 ( ) 单店经营 ( )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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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管理人员(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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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规模(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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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员工制(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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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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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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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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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家协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人社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局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注:1.此表一式三份,市、县(市、区)人社局及家庭服务机构各留存1份。 2. 家庭服务机构对其提供信息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