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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患精神病 家政要担责任
2014年9月19日 阅读1802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2日开庭审理的一个案子,引起家政行业和广大雇主的广泛关注。通过家政公司高薪请来的保姆竟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且在深夜病发时持刀砍伤雇主。谁该为这场血案负责?

  2012年的10月1日凌晨3点多,保姆季阿姨在雇主家用菜刀将韩女士及其母亲砍伤。南京秦淮法院一审认为,季阿姨丈夫明知妻子精神疾病未痊愈,放任妻子外出务工,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患有精神病不能从事家政服务,家政公司应承担1.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家政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家政公司要不要担责成为争论的焦点。

  昨日庭审中,家政公司承认与韩女士之间存在居间合同,但公司代理律师孟庆红认为,居间人对居间合同没有担保义务,“在保姆和雇主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双方发生的任何行为由雇佣双方承担。”孟庆红说,他们并非司法鉴定机构,精神类疾病根本无从鉴别和认定。雇主和保姆朝夕相处未发现异常,过错在雇主。

  对此,韩女士的代理律师戴俊韬认为,法律明令禁止精神病人进入家政行业,普通老百姓不可能掌握保姆的完整信息,而作为专业的中介人,应该做好“把关人”的角色。据他们调查,精神体检仅需100-200元。

  由于双方未同意调解,法院表示择日宣判。

  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秘书长张乔认为,此案中家政公司有一定过错,因为相关行业协会明确规定精神类疾病人员不能从事家政服务。虽然常规体检没有精神疾病这一项,但如果家政公司在接受阿姨登记信息时,有过往病史登记项目,要求如有隐瞒后果自负,或许也能避免此案的发生。

  江苏法德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歌说,现有的行业规范可以作为认定家政公司存在过错的依据,再根据侵权责任法,即可对家政公司追究侵权责任。“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收费中介要担负起审查义务,出了事,中介不能当甩手掌柜。”(来源: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