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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设立‘养老护理员节’的建议”的答复
2019年11月12日 阅读762次

民政部对“关于设立‘养老护理员节’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19〕649号

徐云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养老护理员节’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于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借鉴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发展养老护理员人才队伍是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一个关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2次集体学习专题研究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对策时讲话强调:“要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养老服务业制度、标准、设施、人才队伍建设。”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的日益严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民政部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政策创制、教育培训、技能鉴定等工作手段,大力发展养老职业教育和技术技能教育,努力提升养老服务岗位待遇和职业吸引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养老、尊重养老服务人才的良好氛围。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推动完善政策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并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号召和倡导全社会尊老敬老,关心关爱老年人。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提出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等工作任务。

  二是加大奖补激励措施。截至目前,北京、河北、内蒙古、浙江、广东、广西、四川、甘肃、宁夏等13个省(区、市)出台了省级层面养老护理员奖补激励方面的政策。主要包括给予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人员发放入职补贴、给予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护理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员发放一次性补贴或岗位津贴、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的养老服务人才薪酬待遇机制、在城市积分和准入落户等政策方面给予倾斜、建立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或最低工资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或培训补贴、给予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一定年限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定比例的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等方面。

  三是推进养老服务业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民政行业已经在全国31个省(区、市)建立了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立了68家培训基地。截至2016年底,全国养老院职工总数约35万人,专业技术技能人员超过60%,养老服务队伍不断壮大。

  下一步,民政部将更加注重统筹协调,在完善养老服务事业的同时,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现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政策,加强基层和一线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加大对养老护理员规范化培训的支持力度,着力推进社会工作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继续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培训机制,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

  关于您提出的设立“养老护理员节”建议,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创办“养老护理员节”对提高养老护理员的社会地位、收入待遇、专业技能及稳定性有较好效果,部分地区进行了有益探索,如浙江省海宁市从2014年起,将每年的5月12日国际护士节设立为海宁市“养老护理员节”;湖南省长沙市自2015年起,将每年的11月16日定为“养老护理员节”;2017年,江苏省太仓市民政局、老龄办联合下发文件,开展首届“养老护理员节”系列活动;2018年,浙江省政协调研设立“养老护理员节”可行性等,设立“养老护理员节”的需求和意义逐步凸显。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指导地方对养老护理员加强关怀的同时,研究论证在全国设立“养老护理员节”的可行性,着力为广大养老护理员提供更加温暖的工作环境。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 政 部
2019年7月23日

文件来源: 家政头条
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