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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4月10日 阅读3953次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市现代服务业,充分发挥市级专项扶持资金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促进作用,规范对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总量控制、分类安排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2012年安排1亿元,以后逐年递增,上不封顶。在预算总量控制额度内,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和扶持重点实行分类预算管理,当年用不完结转到下一年度。
   (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引导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取消按服务业门类分块安排的办法,不具体切块到部门,不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基数”。
   (三)明确方向、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发展重点,对达到扶持条件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按照发展现代服务业政策导向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择优扶持。
第三条  资金使用对象。引导资金重点用于:
   (一)支持重点行业加快发展。重点扶持旅游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业、金融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商贸流通业、家庭服务业等产业的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二)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在我市新设立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如其业态填补市内空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全国知名服务业企业或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建立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以及建设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经认定核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服务业品牌化、标准化建设。对新获驰名商标和列入国家或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企业,给予专项补助。
   (四)鼓励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依据市政府出台的非核心业务分离政策,对分离发展的重点企业给予专项奖励。
   (五)加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专项补助;对集聚区内的新兴服务业态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引导资金扶持范围是邗江区、广陵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市直各相关企业。此外,对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服务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另行考核奖励。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我市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符合已出台的各专项政策的扶持要求。
   (三)符合《江苏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项目审批程序合法,各项手续齐备。
   (四)项目已经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其中,区级财政已安排相应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考虑。
   (五)申报项目以企业为主体。申报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扬州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每年第二季度由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各服务业牵头部门研究制定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并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扶持项目及内容要做到可定义、可量化、可考核。
   (二)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由各区相应牵头部门组织所在区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区服务业牵头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市服务业各牵头部门初审,市直和部、省属企业可直接向市服务业牵头部门申报。
   (三)市服务业各牵头部门汇总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扶持方式、扶持标准和扶持金额等建议方案,报送市服务业办公室。
   (四)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项目审核组对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审核。经审核筛选后,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方案,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
   (五)对未纳入申报指南范围的个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扶持。具体由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扶持方案,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资金扶持方式

    第七条 资金扶持方式: 
   (一)奖励。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和考核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扶持方式。在项目实施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扶持条件、与银行签订正式贷款协议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扶持。贷款贴息采用全贴息或部分贴息方式,贴息额不超过利息发生总额。
   (三)专项补助。对于公益性强、不适合以上两种方式支持的项目,以及根据服务契约向服务提供者支付合同款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等,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的扶持方案,由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奖励或补助计划,并抄送市服务业各行业牵头部门。其中以奖励方式下达的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以补助方式下达的资金,在项目开工后下达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下达50%;以贷款贴息方式补助的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企业凭有关银行贷款合同协议一次性拨付。区属企业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所在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连同区级配套资金一起拨付给企业;市直及省属和中央部属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引导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将引导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扶持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服务业各行业牵头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跟踪,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按进度实施项目。
第十一条 市服务业办公室、市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和核算。对市服务业办公室、市财政局要求报送的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以及有关财务报表资料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骗取、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财政违法行为,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追回拨付的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市审计、监察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引导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服务业各牵头部门应及时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投入使用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将评价报告汇总后于次年3月10日前报送市服务业办公室、市财政局。不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企业或单位,不能申报下一年的引导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  市服务业办公室、市财政局在收到汇总评价报告后,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每年4月10日前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作出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引导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服务业  引导资金  管理办法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有关驻扬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