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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年4月18日 阅读3799次

 

 

扬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扬府办发〔201836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7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引进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兴城先兴人战略着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的意见》(扬发〔201737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注册成立,正常纳税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电讯、供电等企业外)。

二、补贴对象

1、上述企业全职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且须由所在企业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2、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形式来我市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且为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人投入企业的实际资本一般不少于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3、上述企业引进的在我市申报并获批国家、省、市人才项目资助的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且须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合作协议。

上述人才是指从扬州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人才,或驻扬高校教师、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工作的人才。

三、补贴标准

1、租房补贴。对企业引进的补贴对象1范围的各类人才给予租房补贴,并连续资助3年。

1)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每月补贴3000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每月补贴1000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地县级财政各承担50%

3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每月按5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补贴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县级财政承担,可高于本标准。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功能区制定,报市人社局备案。

2、购房补贴。对市区企业新引进的补贴对象123范围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以上的人才,在市区范围内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化工园区企业引进的人才也可在仪征市区购买),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1)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给予购房补贴6万元。

2)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或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给予购房补贴15万元。

3)市绿扬金凤计划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创新团队企业全职核心成员、创业领军人才、企业全职创新领军人才,给予购房补贴20万元。

4)省创业类双创人才、企业全职创新类双创人才双创团队企业全职核心成员,给予购房补贴30万元。

5)来扬全职创新或创业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给予购房补贴50万元。

对引进的对本市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给予200万元购房补贴。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地区级财政各承担50%

四、申报管理

1、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申报上年度企业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由各地人社(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填写申报材料。申报工作逐步过渡为网上申报。

2、租房补贴(1)(2)和购房补贴的申报材料报市人社部门审核,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一次性拨付,补贴配套部分由各地财政按规定配套。租房补贴(3)由各地组织实施,实施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

3、所有资金在财政部门拨付到位后,由各地人社部门直接发放至人才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4、购房补贴申请对象及其所在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订承诺书,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已拨付资金的立即追回,同时取消相关人才项目资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房屋在享受补贴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享受补贴后,人才须继续在市区企业工作满5年,不满5年的,按实际服务年限每不满120%的比例返还购房补贴。

6、享受租房补贴(1)(2)的人才在市内企业之间流动时,须及时上报人社(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否则将停发补贴。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1811起实施,原《扬州市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意见》同时终止。

2、各县(市、区)、功能区可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完善优化本地区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办法。

3、本办法由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1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