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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3年4月10日 阅读2864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会员规范化管理和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服务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忠实于家庭服务事业,恪守家庭服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家庭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依法成立的家庭服务机构,拥护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均可申请加入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成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材料:
    (一)向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填写《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综合数据库登记表》;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机构简介;
    (四)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家庭服务机构;
    (二)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和《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批准程序:
    (一)申请材料以书面文件向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秘书处提交;
    (二)由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协会会长批准;
    (三)秘书处自收到会员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四)被批准接纳为协会会员的,由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入会的家庭服务机构自接到《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综合数据库登记表》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会员享有《章程》第十条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培训、招商、信息咨询、研讨会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
    (三)违反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协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六)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有损于行业或协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退 会

    第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201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