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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解读
2017年12月27日 阅读3779次

  日前,扬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出台,六种情况可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类对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最后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

  政策适用范围
  市区就业困难人员

    实施意见所指扬州市区包括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经济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意见所指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扬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界定的各类群体,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转业志愿兵(士官)、农村零转移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以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者。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补贴对象标准
六种情况可获社保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
  补贴的对象、标准及期限,具体为六种情况:
  (一)小微企业2017年新招录、首次参保的大学本科以上人才,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低缴费基数(含“五险”单位及个人缴存部分)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或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最长不超过2年。
  (三)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且按照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缴费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最长不超过2年。
  (四)在市区领取初始创业补贴,其法定代表人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单位缴费部分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最长不超过2年。
  (五)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费的50%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六)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失败,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的人员,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补贴申领流程
实行“属地管理、先缴后补”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先缴后补”的原则。
  其中,用人单位应向社会保险费缴纳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险费补贴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各级就业管理机构受理后审核录入扬州市就业创业管理信息系统;市级就业管理机构提交数据与社保缴费数据进行比对复核,生成《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汇总表》;各级就业管理机构打印《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汇总表》,报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就业管理机构汇总、审核;市财政部门按核准后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汇总表》,将资金拨到相关区财政或市级就业管理机构;各级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
  个人应按下列流程申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区级就业管理机构;市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数据比对,生成《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汇总表》报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就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