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协会制度和文件
  行业标准
  协会制度和文件
 
 
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2013年4月10日 阅读2498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YANGZHOU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YZHSA。
    第二条 扬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是从事家庭服务的企业等相关经济组织和机构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原则,团结从事家庭服务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热心本会工作的社会人士,共同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在一切活动中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行业制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满足社会各层次家庭服务消费者的需求,给待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我市家庭服务行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处所和活动地域:江苏省扬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行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和进步趋势,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
   (三)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订和修订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四)配合政府部门建设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五)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品牌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联系相关国际组织,规范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积极开拓国外市场;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 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七)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八)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市从事家庭服务业,有合法经营手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稳定经营服务渠道和良好经营业绩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市从事家庭服务业,有合法经营手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稳定经营服务渠道和良好经营业绩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相关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和自然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理事会审核同意。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各项权利平等,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时,会员代表人应向协会提交证明其为代表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和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解散和清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经扬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聘请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办事公正,有奉献精神;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经扬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经扬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若是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扬州市民政局和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产生收入后将代垫注册资本金优先退给发起代垫单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并报扬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扬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2年 4 月 13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