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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聚焦富民”鼓励创业工作的政策意见
2017年12月7日 阅读4821次

扬人社〔2017〕16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5〕127号)、《中共扬州市委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2016—2018)行动计划的通知》(扬发〔2016〕29号)、《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实施意见》(扬发〔2017〕22号),进一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推动市民创业,强化创业指导与服务,实现创业富民的目标,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基本原则
鼓励创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引导、鼓励、扶持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通过财政补助、创业培训等手段,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合理使用的原则,完成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制度。

    二、实施对象
凡在扬州市区(包括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经济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领取营业执照的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中专毕业生(含在校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优抚对象、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及外地来扬创业人员都为市区鼓励创业对象。

    三、项目及标准
    鼓励创业实行项目化管理。主要有创业培训补贴、创业项目补贴、初始创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扶持创业补贴、创业明星奖励、创业服务补贴支出等项目。
    1、创业培训补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鼓励培训机构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其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300元/人;创业能力培训(SYB)、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1000元/人。
    2、创业项目补贴。采用市场运作机制,通过项目征集、项目推介、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向市民免费推介创业项目。对经市创业专家评审团确认的优秀创业项目,按照实际发布数,给予项目持有人一次性补贴5000元/个。通过举办创业项目大赛,评选产生的一等奖项目补贴5万元/个,二等奖项目补贴2万元/个,三等奖项目补贴1万元/个。同一个创业项目只补贴一次,不重复享受。
    3、初始创业补贴。对持《就业创业证》的初始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合格,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000元,用于创业者的租金、水电、网络等支出。
    4、带动就业补贴。对初始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与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的,每吸纳1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贴。
    5、创业孵化补贴。对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与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挂钩,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新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6、扶持创业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后12个月内成功创业人员开展跟踪服务的基层公共创业服务平台,每服务一人给予200元补贴。
    7、创业明星奖励。各区申报、专家评审后进行公示,定期评选一批创业明星,一次性给予3—10万元奖励,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8、创业服务补贴。创业服务机构用于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创业指导专家团队建设、创业政策宣传、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论坛等活动。

    四、实施和管理
    1、各区人社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具体操作流程由市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2、鼓励创业资金由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创业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管理,积极引入评估、招标等市场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3、原则上凡已享受过国家、省、市财政相关补贴的同一主体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上述补贴。市、区就业管理机构要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记载,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4、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五、本意见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同时,2014年出台的《关于修订<扬州市区创业引导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扬财社〔2014〕38号)废止。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