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有效扶持弱势群体实现再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精准援助,精确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3、特困职工家庭的; 4、残疾的; 5、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8、扬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区(村)服务站”)申请时须提供《扬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就业创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同时,根据申请人员的不同类型,申请人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2、特困职工家庭人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特困职工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须提供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自申报之日起前6个月内至少3次求职记录或培训记录,记录情况以扬州市就业创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就业创业管理系统”)数据为准。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须有自登记失业1年内至少3次求职记录或培训记录,记录情况以就业创业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6、被征地农民须有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记录。记录情况以各地社保中心被征地农民参保的数据为准。 三、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实行本人自主申报,社区(村)受理初审,街道(乡镇)复核,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管理机构认定的制度。 1、受理 申请人提交《认定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服务站申请。 社区(村)服务站接到申请后,核查申请对象身份的有效性,初审合格的,退还申请人的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情况调查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辖区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村)服务站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创业证》原件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乡镇)服务中心”)。社区(村)工作人员应当在就业创业管理系统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模块中实时录入。 2、复核 街道(乡镇)服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复核,核对《认定表》与就业创业管理系统录入数据是否一致。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并打印花名册,并上报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同时在就业创业管理系统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模块中复核通过。 3、认定 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定,在《认定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加盖公章并留存原件。同时,将有关申报材料拍照上传至就业创业管理系统,并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模块中认定通过,一并在《就业创业证》打印注明。《就业创业证》按申报流程原渠道返还给申报对象。 四、动态管理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各社区(村)服务站、街道(乡镇)服务中心须在相关台帐和数据库中具体注明退出原因,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和被征地农民相关的证明材料被签发的行政机关撤销收回或超过有效期的,此类人员应配合相关机关查验周期予以同步更新; 2、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实时予以撤销;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完退休手续或死亡的,实时予以撤销; 4、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5、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6、本人申请撤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7、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监督管理 1、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就业困难对象认定工作负总责,并负责有关申报材料汇总、数据审核等工作;各街道(乡镇)服务中心负责核实申报对象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标准;各社区(村)服务站负责申报对象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各街道(乡镇)服务中心以及具备条件的社区(村)服务站应设立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窗口,公开办事程序及认定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 3、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4、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将就业困难人员审核、人员的就业及再就业、享受政策等情况进行有效记载,并输入就业创业管理系统,依托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日常调查走访,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实时反馈。 5、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县(市、区)就业管理机构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程序合法合规,资料台帐完整。 六、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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