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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12月6日 阅读2903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创业培训的管理和指导,推进全市创业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扬州市委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2016—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扬发〔2016〕29号)的文件精神和省人社厅关于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是指对开展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微型小型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创业能力的培训。培训项目包括创业意识培训(GYB)、创业能力培训(SYB)、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
    第三条  创业培训对象是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且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毕业年度大学生以及领取营业执照一年以内的创业者。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制订创业培训工作规划、分解培训任务、绩效评估、补贴资金监管等工作。
    市人社局所属就业管理中心(创业指导中心)(以下称“创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称“定点机构”)认定管理、师资队伍库建设、教学监督管理、教学质量评估、《创业合格证》发放管理等工作。
各定点机构负责师资选聘、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定点机构的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各级创业管理机构根据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鼓励吸纳社会优质创业培训和服务资源参与本地区创业培训工作。凡具备创业培训能力、愿意承担公共创业培训的各类高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请市级定点机构。
    第六条  定点机构选择范围:
    1、人社部门综合管理的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2、教育部门综合管理的中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普通大中专院校;
    3、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开办的教育培训中心,民主党派、工商联所属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类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
    4、经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及中外合作举办学校以及其他合法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七条  上述具有资质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定点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2、至少有2名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SIYB)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SIYB)讲师证书》的专职教师;
    3、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教室(不小于80m2)及电脑、投影仪、课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
    4、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两年内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5、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向当地创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并报送资质、师资、教学设备与设施等相关材料。
    对2016年12月底前省、市人社部门已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经市创业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自动认定为定点机构。
    第九条  各地创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对本地区定点机构申报的指导和组织工作。市创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其认定为市定点机构。

    第三章  分类实施

    第十条  创业意识培训(GYB),是指通过培训可以确定你是否具备创办企业的素质和能力,同时为劳动者产生创业想法进行启蒙教育。培训方式以课堂讲座为主,辅以创业成功者经验介绍等。培训课程不少于20课时。
    第十一条  创业能力培训(SYB),是指为具有一定创业愿望和潜能的劳动者提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微型小型企业基本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创业项目分析、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创业计划与开业准备等。培训采用互动式教学方式,由创业培训讲师授课为主。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理论测试。培训课程不少于64课时。
第十二条  创业模拟实训,是指通过组织学员在创业模拟实训系统平台和现场模拟情境中,进行企业创建和企业经营管理等创业活动的学习与演练。主要包括:模拟选择创业项目、创办企业、企业经营、财务核算、投资收益评价,以及开展商战演练等活动,提升创业者的社会适应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培训采用集中授课、操作实训和运营演练相结合的形式。培训课程不少于40个课时。
    第十三条  网络创业培训,是指为了启发学员的网络创业意识,对学员进行基础的网络知识教学,指导学员熟悉掌握网店注册、装修、商品的上架、推广以及网店经营等网络创业技能。培训课程不少于56个课时。

第四章  师资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创业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师资库建设,定期组织师资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的,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讲师证书》。
    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师资由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教师组成,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接受学员咨询,指导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创业培训师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经济管理或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学历;
    2、具有五年以上成人教学培训经历或企业管理经验。
    从事GYB创业意识、SYB创业能力培训理论教学的教师,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SIYB)师资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SIYB)讲师证书》(以下简称《讲师证书》)。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教学实行师资选聘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前,应根据培训类别从师资库名单中选聘教师,优先考虑本地创业培训教师。
    第十七条  为满足创业培训课程的多样化和针对性,培训机构可邀请创业成功人士、创业指导专家、网络培训师等人群开展授课活动,但必须在开班前向市创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创业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培训任务,结合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和承训能力,合理下达创业培训计划,指导和督促各定点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定点机构应根据目标任务制订年度创业培训计划。开班前1周,应提交《创业培训教学计划表》、《课程安排表》和《培训学员花名册》报本地区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定点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创业培训教材目录订购正版基础教材。
    第二十条  培训过程中,定点机构应严格按照统一的创业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并做好学员日常管理、教学反馈等信息记录工作。各地人社部门应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教学备案、培训考勤、现场抽查和视频监管、师资教学反馈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创业培训结束,创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创业培训项目要求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市人社局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到课率低于80%的不予结业。
    第二十二条  定点机构应建立培训台账,记录培训学员的基本情况、培训类别、培训时间、考核情况以及自主创业等情况,并在培训学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等证件相应位置标注培训(实训)类别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各定点机构、创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创业培训情况及相关信息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在创业培训结束后一年内,基层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应根据学员的实际创业需求,采取电话咨询、上门走访、结对帮扶等服务方式,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咨询、跟踪指导等后续服务。

第六章  资金补贴

    第二十四条  定点机构组织各类创业培训对象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SYB)、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完成相应课程,可按考核合格人数申领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当年已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各类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创业能力培训(SYB)、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第二十六条  定点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时,应提交《扬州市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月拨付。定点机构在完成创业培训(实训)后,于次月10日前向本地区创业管理机构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创业管理机构审核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日,报财政部门复核支付。

第七章  绩效考核及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社局建立创业培训绩效考评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政策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地创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其课程安排、培训内容、招生情况、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创业成功率以及稳定经营率等综合考评情况给予评估。每年考核考评一次。发现定点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1、未按创业培训和服务标准组织创业培训教学的;
    2、连续两期创业培训合格率低于80%的;
    3、连续两年未完成创业培训计划的;
    4、将培训计划委托、转包给其它培训机构和个人的。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定点机构,取消定点机构资格,由市人社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骗取资金,并追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